他陷入得太深、覺悟得太晚,已經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嚴重後果,必須依法受懲。但願這些教訓與懺悔,能真正警示官員們敬畏法治、用好權力,別再重蹈覆轍。
  24日,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涉嫌受賄一案,在河北省廊坊市中院一審開庭審理。“打鐵”隨著司法程序深入進行,一如當年劉鐵男突被舉報、後來突然落馬一樣,此案的審理繼續成為社會關註的熱點。
  根據檢方起訴書,劉鐵男被控於2002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其擔任國家計委、發展改革委相關職務的便利,為山東南山集團董事長宋作文等人在項目審批、設立汽車4S店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子劉德成共同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558萬餘元。五部分指控,其子劉德成均扮演了重要角色。不管是“坑爹”的議論,還是庭上劉鐵男“我把孩子也毀了”的“害子”悔恨,案件透露出來的細節,讓人們繼續保持對腐敗問題的思考。
  從社會輿論看,貪官接受正義審判、面臨法律懲罰,又一隻“老虎”倒在法治之劍下,公眾普遍持肯定態度,認為這是鐵腕肅貪的一個體現。但是,隨著涉案金額和案件細節的公佈,也出現了一些不同的聲音,個中意味,值得註意。
  3558萬餘元的受賄額度,與之前坊間傳聞的數目大不相同,有人不免提出疑義,甚至有所“聯想”。但傳聞畢竟是傳聞,法庭講的是證據,而且司法程序還在進行之中,別急著下結論。再者說,法院審理,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法治程序辦事,不枉也不縱,確保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處,這不僅是案件處理必須實現的結果,也是公平正義的追求所在。
  奇葩的是,之前有學者竟然評論,劉鐵男位高權重,掌控能源局那麼要命的部門,受賄金額才3000多萬,兒子就占了一大半,算個“清廉幹部”,算“經受住了考驗”。在法庭證據確鑿、劉鐵男本人也基本認罪的情況下,這種說法罔顧基本的法治常識,而且缺乏基本的是非觀念。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犯罪,本質上是行為性質的問題,而不是由具體金額來決定,受賄一塊錢也是受賄,“拿得少”並不能洗脫罪名。
  更應追問一下,受賄多少才算“夠格”,才算“夠多”?3558萬餘元還少嗎?因為貪圖這筆巨大的不義之財,涉案人員沒少乾不法的事情,又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惡劣的影響。如果這還能稱之為“清廉”,那麼不少貪官都該“喊冤”了。所以,審視劉鐵男案,需要法治思維,也需要正確的價值判斷。清廉與貪婪之間涇渭分明,一旦動了貪念,動用了公權力謀取私利,就必然會走上腐化墮落的不歸路,誰也沒法為之辯白。
  即便連劉鐵男自己,也開始認識到權力失去約束的後果。在試圖戴罪立功的反腐建議材料中,他認為審批權應當大量下放到市場,從源頭上解決政府不該管的一些事,來防止以權謀私。但是,他陷入得太深、覺悟得太晚,已經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嚴重後果,必須依法受懲。但願這些教訓與懺悔,能真正警示官員們敬畏法治、用好權力,別再重蹈覆轍。
  本報特約評論員陸文江
  相關報道見A10版  (原標題:劉鐵男的“反腐材料”能否警醒他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d41kdanl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