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冷落的“法律交易”
  被冷落的“法律交易”
  本刊記者/李秀平 杜智娜 史琳玉
  44年前的1970年,“訴辯交易”制度在美國創立。和這項制度一樣具有“交易”性質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中確立。
  和“訴辯交易”制度中的檢察官和被告人的交易不同,我國的“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交易是在公檢法任意一方的主持下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進行。
  在《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時,寫入其間的刑事和解制度被認為是此次修法的十大亮點之一。在刑事和解制度應聲落地之時,法律業內人士對這項制度寄予了“恢復性司法”的期待。然而,在最初實施的一年間,這項獲得贊譽的制度卻在審判實踐中主要被應用於故意傷害和交通肇事兩類案件中且遭受冷遇。
  這項在審判一線法官眼中“利弊共存”的制度,遭遇了哪些現實壁壘?
  初嘗和解制度的那批人
  法律名詞解釋
  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案例1  故意傷害案中的群毆者
  2013年夏天,餘波和林麗有了一段短暫時間的交集。
  餘波是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簡稱潤州區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出租車司機林麗是他主審的一起故意傷害案的被告人。
  一年前,林麗帶領親友跟她的一位同行和其帶領的人打了一場群架,雙方都有人掛彩。林麗因為將對方的一個人打成了輕傷而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到了潤州區法院,她的案子由餘波審理。
  在對林麗案件的審理中,餘波以新《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化解了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矛盾。在林麗回到正常生活軌道的同時,這起案例也成為潤州區法院2013年度僅有的三起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例之一。
  一場群架引發的刑案
  林麗是江蘇省鎮江市人,這位有一個女兒的母親以開出租車為業。她的案件,起因於與同行之間的一點兒摩擦。
  2012年一個潮濕炎熱的夏日,林麗開著出租車來到一個加油站加油。在她把車停在那裡之後,一名年輕男出租車司機也來到了加油站。由於林麗的動作稍微慢了一點兒,那名出租車司機上來打了林麗一拳。然後,他駕車跑掉了。
  出租車司機名叫何磊,是一位90後安徽籍小伙子。在跟隨父親何丙松來到鎮江後,他也像父親一樣成了一名出租車司機。
  何磊和林麗原本素不相識。那天,林麗吃了一個啞巴虧之後,一直對挨了何磊一拳耿耿於懷。
  事有湊巧,在“拳頭事件”過去一段時間之後,兩人於2012年7月5日晚上再次在同一家加油站相遇。
  林麗是個脾氣暴躁的人,在看到何磊後,決定給對方點兒顏色看看。當時,林麗正在讀高中的女兒坐在她的車上。為了不讓女兒受到驚嚇,她讓一名親屬帶女兒回家。安頓好女兒之後,林麗一把把何磊那輛車的車鑰匙拔下來並打電話給自己的丈夫等人,讓他們來“幫助自己”。見林麗打電話叫人來對付自己,何磊這邊也打電話叫來了自己的父親。
  雙方親友到場後,一場群架開始了。
  這是一場兩敗俱傷的爭鬥。在混戰中,林麗與何磊的父親對陣。雙方打鬥的場面,在潤州區法院後來作出的刑事判決書中是這樣描述的:“林麗持鐵棍擊打何丙松,致何丙松頭部、面部等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林麗這方也有人掛彩,她的表弟被對方打得傷勢不輕。
  “輕傷”這一法醫鑒定結論,意味著林麗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案發後,公安機關以林麗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雙方都有人受傷,只有林麗一人被批准逮捕。對這一處理結果,林麗這方覺得不公,何磊那方也不買賬。為此,雙方開始頻頻上訪。
  就是在這種狀況下,林麗故意傷害案被起訴到了潤州區法院。接著,林麗的表弟也以刑事自訴的方式起訴了對方。
  上述兩起相互關聯的案件,由餘波負責審理。
  艱難的刑事和解
  面對上述兩起“咬合”在一起的案件,餘波一下子想到了刑事和解。如果這個想法能夠實現,對“雙方都有好處”。不然,雙方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林麗故意傷害案啟動刑事和解程序之後,餘波的工作進展得很不順利。
  何磊的父親何丙松和林麗生於20世紀60年代末的同一個年份。雖然是同齡人,但化解他們之間的“仇恨”卻讓餘波頗費了一番工夫。
  “要想獲得對方諒解,就得多賠錢。”餘波說。按照刑事和解的程序規定,只有何丙松從林麗那裡拿到一筆滿意的賠償並與林麗達成和解協議,餘波才能依托雙方的和解協議對林麗從寬或免於刑事處罰。
  何丙松提出的賠償額高達10萬元。
  餘波居中做林麗的工作,暴脾氣的林麗一聽10萬元這個數額就火了。餘波回過頭來做何丙松的工作,何丙松的態度強硬到“一分錢也不讓”。對這樣的情況,餘波有一定心理準備。在雙方毫不讓步的情況下,他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為了不讓任何一方“感到法院偏袒某一方”,他按照法律規定把林麗和打傷林麗表弟的人一併關押起來並決定“要抓一起抓,要放一起放”。同時,餘波還動員雙方的律師分別做自己當事人的工作。
  餘波和林麗談了多次之後,她的態度有所鬆動。他也反覆和何丙松這方談,讓他們降低索賠數額。後來,林麗表弟那個案子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在這個基礎上,餘波乘勝追擊,讓何丙松把索賠額度從10萬元一點兒一點兒降到了1萬元。對1萬元這個數額,林麗愉快地接受了。
  在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前,餘波和林麗談了一次話。他對這個年齡比自己大的女子說:“你女兒馬上要高考了,你卻在這邊跟別人打架。你打架打得凶,並不代表你能力強。”
  聽了餘波這番話,林麗頓時嚎啕大哭。
  2013年8月1日,在餘波的主持下,林麗和何丙松簽署了《刑事和解協議書》。在簽署協議後,林麗當場把1萬元賠償款交給了何丙松。
  依托《刑事和解協議書》,餘波於和解協議簽署的同一天對林麗作出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與此同時,林麗表弟的刑事自訴案件也以化干戈為玉帛的方式結案。
  案例2  交通肇事案中的醉駕者
  交通肇事,作為典型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成為山西省沁水縣人民法院(簡稱沁水縣法院)在2013年中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最多的案件類型。
  在2013年15件成功適用和解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沁水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吳鵬認為,由他主審的嚴偉醉酒駕駛不慎翻車致使同車工友死亡案,是令他印象最深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醉駕載友致其死亡
  2013年4月4日早晨,在沁水縣鹿台山煤礦川煤九處施工隊工作的嚴偉結束了前一晚的夜班。他和同事關昊、申力、牛波一行4人在食堂吃過早飯後,大約10點,駕車前往另一位工友在馮村的租住處喝酒。
  到中午12點時,4人離開工友的住處,再次驅車前往張莊共進午飯。據他們回憶,午飯時4人再次飲酒,兩次總共喝了大概三四瓶白酒,還有一些啤酒。午飯過後,4人一起駕車返回鹿台山煤礦。
  由於關昊、申力和牛波都不會開車,所以,以上三段均為十多分鐘車程的路程都是由嚴偉駕駛車輛,他們所乘坐的哈飛牌小轎車也是嚴偉的私家車。
  下午1點45分左右,嚴偉不慎將車開出路面,撞到路邊的樹上,導致車輛掀翻,車上的4人被卡車內,均不同程度受傷。坐在后座上的牛波傷勢最重,後因救治無效死亡。據嚴偉交代,當時他開著車睡著了,不知不覺中突然撞到了路邊的樹上。
  在刑事偵查階段的筆錄中,嚴偉稱自己不記得喝了多少酒,也不知道當時自己的行駛速度有多快,只知道自己在由南向北駕駛,卻並不清楚究竟行駛在公路的什麼位置。“我當時迷迷糊糊的。”嚴偉這樣形容出事時自己的狀態。根據司法鑒定結果,在當天下午3點對嚴偉抽取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9.3mg/100ml,發生事故時的車速在90km/h~94km/h之間。另據交警部門在現場拍攝的圖片顯示,那是一段全程限速為30km/h的路段。所以,在標準和實情的比對下,不難得出結論:極度醉駕和超速行駛是這起慘劇的罪魁禍首,而嚴偉親手製造了這一切。
  雙方均受裨益的刑事和解
  2013年4月14日,牛波的家人向沁水縣法院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而後,5月2日,沁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後,沁水縣人民檢察院(簡稱沁水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嚴偉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沁水縣法院提起公訴。5月8日,沁水縣法院受理此案。
  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中,作為原告的牛波的父母和妻兒提出訴求,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嚴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賠償包含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在內的損失共計58萬餘元。沁水縣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出嚴偉應對這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面對這樣的案情,主審法官吳鵬說,一經受理他就著手主持雙方和解。在他看來,適用新《刑事訴訟法》中的和解程序對雙方都是大有裨益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為家裡的頂梁柱,雙方都生活在農村,經濟拮据。牛波出事時,除了家有失去勞動能力的母親和尚未成年的兒子,妻子也正值二胎懷孕的第三個月。而時年28歲的嚴偉,是一個3歲男孩的父親,家中還有疾病纏身的年邁父母和沒有經濟收入的妻子。出事時,他剛到鹿台山煤礦上班未滿一個月,工資都沒領到。“我知道酒後不能開車,但當時覺得應該沒事”,嚴偉回想起當天的情景懊悔不已,他沒有想到自己的過度自信會給工友和工友的家屬以及自己的親人帶來這樣的重創。從事故調查伊始,他就極力配合調查,主動認罪,竭盡全力地彌補自己的過失行為給他人帶來的損傷。
  “這個案子要是放在一年前,首先不易調解,其次判決了也很難執行,”吳鵬這樣對記者說,“但現在就不一樣了,新《刑事訴訟法》出台後,有明文規定雙方達成和解後,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所以,被告人有了這樣的心理預期後,就能夠更積極主動地努力和解。”
  在事故處理階段,嚴偉家人主動拿出2萬元賠償金。雖然對於牛波家人的訴求來說,這隻是杯水車薪,但嚴偉家已是傾其所有。“和解比判決更容易使被害人家屬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賠償,這對於家境貧寒的家庭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常年工作在基層法院一線的吳鵬這樣形容自己對於刑事和解制度最深切的感受。所以,從5月8日立案到7月25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2個多月的時間里,吳鵬三番五次地給雙方做工作,向他們闡釋刑事和解制度,同時,也講解和解能給雙方帶來的好處。
  “我們做工作大約進行了3次,還通過電話進行聯繫,因為雙方都不是沁水縣本地人,不想給他們增加舟車勞頓。”吳鵬說。在吳鵬看來,雖然在這起案子中由於當事人對刑事和解制度較為陌生,但最終達成的和解協議確為雙方自願。
  2013年7月25日,在嚴偉真誠悔罪、向牛波家人賠禮道歉並又主動賠償9萬元的積極態度下,牛波家人與嚴偉及其家人簽訂了《刑事和解協議書》,約定嚴偉共賠付牛波家人12萬元,牛波家人不再追究嚴偉及其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牛波家人還出具了諒解書,表示對嚴偉的過失行為予以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由於嚴偉的車輛沒有商業險和交強險,無法獲得保險賠償。向牛波家支付的11萬元賠償款,是嚴偉家人向親戚和朋友借錢並將房子賣掉後才籌措到的。剩餘的1萬元,嚴偉家人向牛波家人出具了借條,約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還清。所以,鑒於被告人未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沁水縣法院在和解當天製作了附帶民事調解書,以確保如果剩餘的1萬元賠償款不能如期支付,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至於對嚴偉的刑事量刑,在7月31日的開庭審理中,公訴機關認為由於嚴偉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嚴偉的醉酒駕駛行為又構成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同時,公訴機關也指出嚴偉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實際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公訴人給出的量刑建議為2~3年有期徒刑。
  8月8日,在公訴機關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下,在嚴偉的辯護律師指出被害人對自己的死亡也應負一定責任且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家庭生活又困難以及被告人與被害人已達成刑事和解構成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的情況下,沁水縣法院對嚴偉作出刑事判決,判決嚴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至此,牛波的妻子距離生產還有3個月,11萬元的賠償款解決了一家老小的燃眉之急;同時,嚴偉也在悉心悔罪的過程中深刻反思、認罪伏法,以自己真誠主動的態度換回了從輕量刑的結果。
  案例3  尋釁滋事案中的砸車者
  因為既是老鄉又是工友,所以,在90後郭辰辰眼裡,年長自己12歲的張會增儼然是一位無話不說的大哥。然而,這對關係親密的老鄉卻在一次酒後,共同砸了20餘輛停在路邊的轎車。
  在張會增和郭辰辰被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檢察院(簡稱丰台區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起訴到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簡稱丰台區法院)後,主審此案的刑事審判一庭法官董曉宇適用了刑事和解制度,僅一個多月時間就給此案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因仇富酒後砸路邊車
  1991年4月出生於河北農村的郭辰辰,小學畢業後便跟隨父母在家務農。隨著年齡的增長,他越來越不甘心過這種面朝黃土背朝天的日子。於是,他隻身北上,來到北京打工。也正是在打工的單位,他結識了張會增。
  相比年輕的郭辰辰,已在北京打工多年的張會增算是“經驗豐富”了。見初來乍到的小老鄉對自己有幾分依賴,張會增自然對他照顧有加。
  2013年4月16日中午,張會增和郭辰辰相約來到一家小飯店喝酒。幾杯酒一入肚,兩人的話匣子就打開了,從家人聊到單位,從過去聊到將來。最後,他倆都記不清聊了多久,更記不清喝了多少酒。
  從小飯店出來後,張會增和郭辰辰一路踉踉蹌蹌地往回走。突然,兩人看著路邊停著的轎車,都停下了腳步。片刻之後,兩人開始使勁地用腳踹轎車,用手掰轎車的後視鏡。之後,仍覺不解氣的他們又從路邊撿起磚頭砸轎車車身和擋風玻璃。兩人如此瘋狂的行為被路人看到後,撥打110報了警。當民警趕到現場時,張會增和郭辰辰已經打砸了20餘輛轎車。兩人當場被抓。
  由於張會增和郭辰辰都喝多了,直到被帶到派出所,他倆也只是模糊地記得有砸車行為,具體砸了多少輛車都不記得了。據兩人交代,砸車行為緣於仇富心理,“看著別人都有車,自己沒車,心裡不舒服”。
  事發時,被損轎車的車主不在現場,民警便在車上留了電話,讓車主主動與民警聯繫。但事後,有部分車主並沒有與民警聯繫,也有部分車主因車損害比較輕而沒有要求賠償。最終,只有6輛轎車進行了損傷鑒定。經鑒定,6輛被砸轎車損失價值共計10311元。
  刑事和解助推“從輕處罰”
  9月26日,丰台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會增和郭辰辰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向丰台區法院提起公訴。這兩起案件同時交到了董曉宇法官手中。由於案情比較簡單,且兩名被告人都認罪,因此,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
  在提審中,張會增和郭辰辰的認罪態度誠懇,都為自己砸車的行為表示真心悔過。也正基於此,董曉宇想到了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前提就是被告人能認罪、悔罪。”董曉宇說。
  於是,董曉宇先聯繫了張會增和郭辰辰的家人。在簡單地介紹了案情後,董曉宇重點向張會增和郭辰辰的家人解釋了什麼是刑事和解以及適用刑事和解對兩名被告人的益處。聽完董曉宇的解釋,兩家人都表示願意替被告人積極賠償。
  隨後,董曉宇又聯繫了6輛被砸轎車的車主。“因為這兩起案件涉及的是財物損失,與人身傷害不一樣,所以,被害人還是很配合的。我也和被害人說清楚了,畢竟是財物損失,不可能要精神損害賠償。被告人家屬願意按照車損鑒定賠償,被害人都能夠理解。”董曉宇說。在董曉宇的調解下,6位車主都諒解了2名被告人,並書寫了諒解書。由於6位車主及時拿到了賠償款,因此,他們並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月11日,丰台區法院分別對張會增和郭辰辰作出“從輕處罰”的一審刑事判決。判決二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宣判後,二人均沒有上訴。
  (文中人名除法官外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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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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